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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贯彻落实<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办法》(以下简称省委《办法》)、《宁德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委《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各单位执行“八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八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规定要求,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强化各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坚持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坚持纠建并举,注重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讲求工作实效,扎实推动作风转变。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领导干部。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办法》、市委《实施细则》,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情况。
(二)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八项规定”情况。重点检查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优化新闻报道、规范出访活动、规范公车使用、遵守廉政规定、厉行勤俭节约等方面情况。
(三)受理群众反映的本校违反“八项规定”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
(四)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自查自纠。领导干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惩防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对照“八项规定”要求,全面查找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差距,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二)日常检查。积极协助配合党政办开展全面督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抽查;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效能建设、纠风专项治理等工作,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
(三)集中检查。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针对容易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开展集中检查。
(四)部门督查。牵头协同党政办、财务处加强对各单位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社会监督。公开举报电话等,认真受理、及时办理违反“八项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收集和处置,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
第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反馈意见、责令整改、公开通报、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条 对于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者或主要领导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告诫或建议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到位,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参与监督检查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宴请和娱乐等活动。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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