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民宗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2月3日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多次强调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此,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全面修订、完善宗教行政法规的方式,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把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提升到全新的高度。
福建省是宗教工作任务比较重的省份,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解决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和发展,全省宗教领域总体上保持稳定向好的局面。但是,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带来了新课题、新挑战,亟需将近年来我省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对国家有关规定加以细化,从制度层面解决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程度不高等现实问题,积极推动宗教工作迈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为此,制定《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过程
省委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省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组建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省委统战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侨(台)工委、司法厅、民族宗教厅作为成员单位,全力推进我省宗教工作地方立法进程。从2019年底开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赴省内各地市开展调研,走访50多处宗教活动场所、10多个宗教团体,召开20多场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先后召开起草工作专题研究会议、专家论证会、风险评估会,多次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基层部门、宗教团体负责人、立法及宗教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协调、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20年8月14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12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为依据,以我省宗教工作实践为基础,坚持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注重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宗教和睦,注重依法规范宗教事务、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注重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条例》共八章62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条例》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规定各宗教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引导宗教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和时代要求。比如,要求宗教团体加强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要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团结教育引导信教公民爱国爱教、正信正行;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体现中国元素和地方特色。结合福建地理区位优势和工作特点,《条例》强调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文化方面与港澳台地区加强交流,增进同胞情感。
二是明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条例》将宗教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中,延伸到最基层的村(社区)一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和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开展宗教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将宗教事务纳入网格管理,做好辖区内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了解并报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协调化解涉及宗教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并协助开展有关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宗教事务部门行政管理职责,更好地发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管理的职能作用。
三是着力治理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公共活动场所及校园传教、超范围散发、销售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及传播非法宗教出版物、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宗教商业化等问题,《条例》都作出具体规定。比如,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运送、销售、复制、散发、摆放和张贴非法制作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类宣传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数量印制,在规定范围内免费交流,不得超范围散发,不得销售。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不得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宗教性捐赠等。
四是依法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条例》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明确,对正常宗教活动和合法宗教财产的保护制定了相应措施,做到权责一致。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规划时,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实物、重要史迹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社会保障方面,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在财产保护方面,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捐赠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宗教教职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归还。
五是切实维护宗教领域安全稳定。《条例》将维护宗教领域安全稳定作为重要任务,把握规律特点,坚持法治导向,注重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推进宗教事务管理联合执法;将宗教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隐患风险。《条例》加强了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明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责任,要求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人员及责任,安装相应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从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治安安全等方面提出具体化措施要求。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安全问题的维修问题,规定相关部门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修复、修缮、养护、加固等工程审批时应该提供便利。